1、問:我公司是國家發(fā)改委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請問2月份可以去稅務局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guī)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第六條規(guī)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再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一條規(guī)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nèi),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問:我單位是一家貨運公司,疫情期間承擔了我市向鄰市定點醫(yī)院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任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嗎?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嗎?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三條規(guī)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確定。
????第六條規(guī)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再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guī)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yōu)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xù),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椤?br/>
????3、問:我公司是一家綜合型酒店,兼營住宿和餐飲業(yè)務,受此次疫情影響,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嗎?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guī)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第六條規(guī)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4、問: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購買了一批口罩、防護服等醫(yī)用物資,通過紅十字會無償捐贈,該業(yè)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嗎?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規(guī)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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